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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洗舱相关要求


重庆市司法局发布《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绿色示范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接收、电子联单、岸电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作业、船舶打捞作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区域协作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

第三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作业活动要求) 作业活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船舶洗舱)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依法交付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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