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中文名称:中国工业清洗协会清洗装备专业委员会(简称装备委)。
1.2 装备委是中国工业清洗协会下属机构,执行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接受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领导,装备委由从事工业清洗装备的制造、科研、使用、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厂商自愿参加,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非营利、全国性社会团体。
1.3 装备委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清洗装备技术进步和行业规范及行业自律工作,为行业成员服务,为委员单位服务,反映委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4 装备委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装备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业务范围
2.1 装备委的业务范围
在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面向全国在本领域内开展以下业务。
(1)协助制定工业清洗装备行规、行约、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证企业整体利益。
(2)开展工业清洗装备领域调研工作。
(3)组织和参与工业清洗装备的评优工作。参与工业清洗装备质量检查和调研,总结优秀工业清洗装备制造企业质量管理经验,提高质量意识。
(4)制定“优质工业清洗装备的推荐办法”,组织推荐工作。
(5)制定“工业清洗装备制造企业诚信等级划分及评定办法”,创造条件,尽快组织实施。
(6)做好信息服务,及时向委员和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7)开展国内外装备展示和交流活动,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使用、推广工作。
(8)组织召开装备委的委员代表会议。
(9)承担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委托及委员单位要求承办的业务活动。
3 委 员
3.1 凡是承认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与工业清洗装备领域相关的中国工业清洗协会会员,均可申请为装备委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装备委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单位可推荐两名代表担任装备委委员。
3.2 申请加入本装备委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履行本管理办法;
(2)有加入装备委的意愿;
(3)在装备委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执行装备委的决议;
(5)参加装备委组织的活动,承担装备委交办的工作;
(6)积极向装备委反映情况,提供装备委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3.3 委员入会的程序
(1)写“入会申请表”,并推荐代表作为装备委委员;
(2)经装备委委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以文件形式通知入会单位为正式委员并颁发委员单位证书。
3.4 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1)对装备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装备委的活动;
(3)获得本装备委服务的优先权;
(4)对装备委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退会自愿。
3.5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装备委决议;
(2)维护装备委的合法权益;
(3)完成装备委交办的工作;
(4)向装备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6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装备委,并交回委员单位证书。
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装备委活动,装备委对其发出警告,两年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3.7 委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装备委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4.1 装备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会议,委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审议装备委的工作报告;
(3)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结果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4.2 委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3 委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装备委超过1/4委员代表提议,主任委员会议简单多数表决通过,报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提前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4 装备委设秘书处,对委员代表会议负责,秘书处在委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委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装备委的活动和会议组织;
(3)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筹备召开委员代表会议并向委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委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装备委的其它重大事项。
4.5 装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题会议或活动。
4.6 装备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装备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7 装备委主任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议2/3以上委员(或委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8 装备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按期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会议;
(2)检查委员会议代表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装备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解决装备委重大疑难问题。
(5)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6)提供装备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合理的人员配置。
4.9 装备委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参加主任委员会议;
(2)监督委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落实;
(3)协助解决装备委重大疑难问题或事项;
(4)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时,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4.10 装备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装备委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组建装备委秘书处,决定装备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3)签署装备委业务活动文件;
(4)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4.11装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能正常履职超过两年,可由协会理事会组织召开装备委委员代表会议进行提前改选。
5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5.1 装备委经费来源
(1)组织活动和会议的收入;
(2)委员单位的支持和赞助;
(3)专委会争取的专项资金支持;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咨询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5.2 装备委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5.3 装备委的财务由协会管理,单独列项、独立使用。
5.4 装备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5 装备委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6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6.1 对装备委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代表会议表决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7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7.1 装备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委员代表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7.2装备委终止动议需经委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7.3 装备委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7.4 装备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7.5 装备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和社团登记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装备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8 附则
8.1本办法经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8.2本办法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